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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9-24   来源:海口市慈善总会  作者:

 

2012112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21115日报77365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海口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本会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1、捐赠;

2、政府资助;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海口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

1、创始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基金来源于政府和社会捐赠。

3、创始基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800万元。

4、凡自愿捐赠创始基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下同)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取得专家志愿者资格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都可成为本会会员。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常务理事;自愿捐赠80万元以上,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200万元以上,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基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资产募集。

1、资产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进行。

2、除接受捐赠者自愿捐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3、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4、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捐赠,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3、对于定向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4、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资产使用。

1、本会资产由定向资产与不定向资产组成,使用不定向资产应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资产由本会按捐赠者意愿实施,并适时向捐赠者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2、对受赠资产的使用,根据需要,本会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3、本会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为确保本会资产发挥最大使用效益,除定向捐赠明确项目建设用途外,一般不进行任何项目建设。

4、本会行政经费以政府资助、行政经费专项捐赠为主,不足部分可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中提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七条 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本会每年年底前编制次年年度资产使用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预算的,任何人都无权审签。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会长审签。遇有突发事件等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本会预算外资产的,须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情况紧急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大宗物品采购,参照海口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财采[2009]1734号)执行。

第八条 资产管理。

1、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公开。

2、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助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资产管理。

3、分别建立捐赠资产和工作经费总账、明细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4、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所有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5、严格财经纪律,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九条 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监事会及捐赠人的监督,每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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