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主要领导 主要职能
内设机构 直属机构
资金信息 规划计划
总结报告 统计数据
应急管理 历史沿革
民政辞典 权责清单
民政业务办事指南
 ·社会福利  ·婚姻收养
 ·社区建设  ·基层政权
 ·优抚安置  ·救灾工作
 ·区划地名  ·老龄工作
 ·民间组织  ·双拥工作
 ·福利彩票  ·殡葬管理
 ·社会救助
友情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77365 >> 民政业务办事指南 >> 区划地名 >> 正文
区划地名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06-01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77365